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3民初1503号
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区华明街弘顺东道与锦绣路交口处东北侧慧谷园3号楼422室。
负责人:谢广才。
被告:云南靖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云大西路新广丰食品物流中心C区2幢第8层817号。
法定代表人:李进荣。
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与被告云南靖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 刘雪峰
审判员 于明辉
审判员 姚泓冰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封宇华
书记员冯雪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