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靖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云南靖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102民初14489号 原告:***,男,1969年3月1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委托代理人:**,贵州宏贯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910087629,特别代理。 被告:**,男,1973年9月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被告:云南靖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西路新广丰食品物流中心C区2幢第8层81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云南靖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9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5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贵 霞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欧阳定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