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坤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坤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宁04民终14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夏坤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1,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2,系公司工程部技术负责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住宁夏彭阳县。 原审被告:彭阳县教育体育局。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宁夏坤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阳县教育体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2021)宁0425民初3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宁夏坤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其与被上诉人**已自行庭外协商处理,故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宁夏坤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夏坤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宁夏坤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