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宁0425执5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夏坤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1100564113692D。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宁夏萧关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彭阳县教育体育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42226010176966F。
负责人:***。
本院执行的宁夏坤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2022)宁0425民初209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彭阳县教育体育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98721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宁0425执54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