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经纬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404民初487号
原告:***,男,1983年1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
被告:**,男,1980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
被告:***,女,196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山区。
第三人:鹤岗市经纬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沿河南F3号楼127室。
法定代表人:肖夺方,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鹤岗市经纬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计3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刘亚莹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高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