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经纬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鹤岗市经纬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4民终350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鹤岗市经纬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岗市东山区沿河南F3号楼128室。
法定代表人:郭军伟,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女,199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鹤岗市南山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7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湖北省孝感市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兴刚,黑龙江兴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庞伟,男,1961年3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宫敬荣,男,196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鹤岗市工农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王辉,男,196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鹤岗市工农区。
被上诉人宫敬荣及王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宫敬杰,黑龙江恒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鹤岗市经纬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鹤岗市东山区沿河南F3号楼127室。
法定代表人:肖夺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军,男,1951年9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
一审第三人:李志军,(基本情况同上)。
上诉人鹤岗市经纬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庞伟、王辉、宫敬荣、一审被告鹤岗市经纬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一审第三人李志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鹤岗市兴山区人民法院(2019)黑0407民初5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本案的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鹤岗市兴山区人民法院(2019)黑0407民初504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鹤岗市兴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450元,退还给上诉人鹤岗市经纬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审判长  李德厚
审判员  高红娟
审判员  赵桂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树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