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经纬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与***、鹤岗市经纬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404民初679号
原告:***,男,196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亚会,鹤岗市光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德惠市。
被告:鹤岗市经纬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沿河**楼**。
法定代表人:肖夺方,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鹤岗市经纬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庭外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16元,减半收取计2008元,由***负担。
审判员  冯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高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