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经纬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鹤岗市神华节能墙材有限公司与鹤岗市经纬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403民初1250号
原告:鹤岗市神华节能墙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岗市兴安区。
法定代表人:郭劲松,职位经理。
被告:鹤岗市经纬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鹤岗市东山区。
法定代表人:肖夺方,职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占军,男,1974年2月18日出生,住鹤岗市南山区,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男,196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鹤岗市兴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洪臣,系黑龙江吉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鹤岗市神华节能墙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岗市经纬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鹤岗市神华节能墙材有限公司以需完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鹤岗市神华节能墙材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鹤岗市神华节能墙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70.00元,减半收取计5385.00元,由原告鹤岗市神华节能墙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建业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义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