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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河市美林清新净化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48419号 原告:三河市美林清新净化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燕郊高新区河北兴远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用地南侧、区间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告: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永泰园新地标14楼270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大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三河市美林清新净化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三河市美林清新净化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三河市美林清新净化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可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河市美林清新净化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90.73元,原告三河市美林清新净化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已交纳,由其自行负担345.37元,剩余345.36元应退还原告三河市美林清新净化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审判员 宁 璐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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