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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112执1135号 申请执行人:**,1974年06月20日出生,住沈阳市浑南区。 被执行人: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永泰园新地标14楼2707号。 本院作出的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现因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田城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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