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18350号
原告:三河市美林清新净化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燕郊高新区河北兴远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用地南侧、区间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永泰园新地标14楼2707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三河市美林清新净化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三河市美林清新净化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限期内预交诉讼费。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三河市美林清新净化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 鑫
书记员 周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