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5民初1134号
原告:程自林,男,汉族,住址:沈阳市辽中区,居民。
被告: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自林诉被告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自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程自林承担。
审 判 长 沈大海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