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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自林、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5民初1134号 原告:程自林,男,汉族,住址:沈阳市辽中区,居民。 被告: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自林诉被告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自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程自林承担。 审 判 长  沈大海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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