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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民事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102执保1872号 申请人: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其他案由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21)吉0102财保198号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964,065.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赵 伟 审判员  刘 浩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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