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16059号
原告:***,男,197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榆树市。
被告: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永泰园新地标14楼270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其余信息不详。
原告***与被告**、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