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0民初5943号
原告:重庆驰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城天街46号1幢45-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054800492G。
法定代表人:夏鑫。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福,重庆市黔江区城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驰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驰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驰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驰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重庆驰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