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驰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驰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5民特43号
申请人:重庆驰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兴隆路1号14-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054800492G。
法定代表人:夏鑫,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福,重庆市黔江区城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男,196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盛区。
申请人重庆驰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驰林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原由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2月26日作出渝万盛经开劳人仲案字(2019)第23号仲裁裁决,驰林公司对该裁决不服,向本院提出撤销该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驰林公司诉称:申请撤销原仲裁裁决。理由:1、根据仲裁法规定,仲裁庭应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但本案只有一名,且作为缺席审理的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仲裁此案,故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2、仲裁裁决对***月工资6000元作出的认定,证据不足,存在严重错误。***应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虽然工资发放表由用人单位提供,但***起码应提供工人的证言来证明,而不是凭空主张。在其未举示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仲裁委应当以2017年重庆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5616元/月进行主张。3、停工留薪期的认定应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而不是由仲裁委自行认定。4、根据仲裁法规定,裁决书应由仲裁员签名并加盖仲裁委印章,但仲裁裁决书上的仲裁员名字系打印,违反法定程序。
被申请人***答辩称,仲裁开庭时驰林公司无故不来,仲裁认定月工资6000元正确,不应该撤销。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对于仲裁裁决是否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也无相应规定缺席审理的案件应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另外,仲裁裁决中有仲裁委印章及仲裁员打印署名,驰林公司认为仲裁员未签名即违反法定程序的理由亦不成立。驰林公司提出停工留薪期应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问题,根据《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在国家出台停工留薪期规定标准之前,我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暂按《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试行)》(附后,以下简称《目录》)执行,以后国家或我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所受伤害未列入《目录》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具体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确定。对停工留薪期的期限有争议的,可报请参保地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驰林公司并未举示证据证明***所受伤害未列入《目录》,其认为应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确认的观点本院不予采纳。至于***月工资的认定问题,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中可撤销的情形。故驰林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重庆驰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重庆驰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钱昳心
审判员吴杰
审判员于利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岳林
书记员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