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206民初6517号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宁波港豪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撤回对被告宁波港豪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负担。
审 判 长 廖次艳
人民陪审员 褚恩娜
人民陪审员 谢韩波
代书 记员 王春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