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港豪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浙0206民初3720号
原告宁波港豪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豪公司)与被告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望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被告东望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裁定驳回被告东望公司对本案管辖权异议。被告东望公司不服,上诉至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2日作出(2020)浙02民辖终433号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王群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1月20日通过浙江移动微法院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港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练、吴川,被告东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雷磊参加诉讼。经原告申请,本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该裁定已执行。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东望公司作为借款人,理应及时归还借款,现逾期未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诉请被告归还借款4500000元及相应利息正当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因《还款协议》对律师费作了明确,原告诉请被告承担律师费符合约定,本院亦予以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开庭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8月16日、8月20日、8月21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分别向被告交付借款1000000元、2500000元、1000000元。2019年9月10日,原告(甲方)、被告(乙方)签订《还款协议》一份,载明“乙方因经营所需于2019年8月16日至2019年8月21日期间向甲方借款合计4500000元(大写:肆佰伍拾万元整),用于短期资金周转。由于乙方目前资金紧张,暂无力归还,双方就还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乙方承诺于2019年12月31日前归还全部借款本金4500000元(大写:肆佰伍拾万元整)及借款利息。二、借款利息自甲方款项汇出之日分别起算,均按年利率24%计算。三、若乙方逾期还款,还应当另行赔偿甲方因此产生的诉讼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后被告东望公司未归还借款。 原告委托北京浩天信和(杭州)律师事务所处理诉讼相关事宜,并为此支出律师费120000元。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业务凭证/回单、《还款协议》、《法律服务委托合同》、华夏银行电子回单及原、被告双方的庭审陈述等予以证明。
一、被告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宁波港豪进出口有限公司借款4500000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其中1000000元自2019年8月16日起算,2500000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算,1000000元自2019年8月21日起算); 二、被告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宁波港豪进出口有限公司律师费1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48835元,减半收取24417.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9417.50元,由被告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如义务人拒绝履行,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王 群
代书记员  郑璐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