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港豪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浙0206执异39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港豪进出口有限公司(简称港豪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简称东望公司)企业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案(2020)浙0206执保1009号中,案外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称: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东望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签订最高额应收款质押合同,为保证合同的履行,双方将东望公司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的应收款49085107.19元质押给案外人中信宁波分行,并于2017年6月26日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中办理了质押登记,质押金额49085107.19元。截止2020年8月18日东望公司已拖欠案外人借款本金117830000元,利息、罚息合计3011882.89元。案外人了解到东望公司的银行账号被法院冻结,故申请法院解除对东望公司在中信银行宁波江北支行账号7336××××4412账户存款的冻结。
本院认为,银行存款按金融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本院对被执行人东望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案外人对东望公司应收账款主张的质权不改变其帐户存款的权利归属,案外人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获得救济。案外人对本院执行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宁波港豪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执行人宁波港豪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在江苏银行杭州分行营业部账户3320××××2693、江苏银行杭州城东小微企业专营支行账户3328××××3402,冻结期限至2021年7月14日止;冻结在广发银行宁波分行账户9550××××0176,冻结期限至2021年7月14日止;并于同年8月14日冻结了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宁波江北支行账号7336××××4412账户的存款。
驳回案外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周 敏 审 判 员  余绍平 审 判 员  齐 琦
代书记员  邹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