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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9民初997号
原告台州市昌信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4MA2HJ28818,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中心大道38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汇业(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汇业(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汇宇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154530469,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品文街38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市昌信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汇宇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台州市昌信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