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黔0302民初1948号
申请人:贵州万家灯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新天办事处新添大道北段55号黔城碧水人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268358364H。
法定代表人:肖棠译。
被申请人:浙江汇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品文街3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154530469。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贵州新蒲经济开发投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经开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90092949220U。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贵州万家灯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汇宇建设有限公司、贵州新蒲经济开发投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通过网控系统查询并保全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金额或其他等额价值财产共计人民币125万元,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关于“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规定,且已提供担保,故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通过网控系统查询并保全两被申请人浙江汇宇建设有限公司、贵州新蒲经济开发投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金额或其他等额价值财产共计人民币125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