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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9民初14867号
原告:***哲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574358394A,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沙田头村5组43号。
法定代表人:俞连兴。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大海、郭雨洁,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汇宇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15453046,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品文街387号9。
法定代表人:陆关祥,公民身份号码XXX,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军锋、徐广平,浙江商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哲机械有限公司与浙江汇宇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9月29日立案。***哲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且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哲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夏婧静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