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汇宇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汇宇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哲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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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109民初3960号
原告:浙江汇宇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154530469,住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品文街387号。
法定代表人:陆关祥,公民身份号码XXX,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军锋、徐广平,浙江商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哲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574358394A,住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沙田头村5组43号。
法定代表人:俞连兴,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大海,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汇宇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哲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汇宇建设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军锋及徐广平、被告***哲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连兴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大海到庭参加诉讼。因案情疑难复杂,本案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审理中,原、被告申请庭外和解未果。案经本院院长审批延长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浙江汇宇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2933189.8元,并支付自2017年12月11日起暂算至2020年10月21日止的利息695341.19元,以及此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为标准,以2933189.8元为基数,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内外墙维修费用188650元,测绘费27840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审理中,原告撤回第2项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被告在萧山区瓜沥镇地区取得一块用于汽车零部件生产的工业用地,建造年产5万套汽车零部件及配件项目的厂房。期间,该项目用地厂房建造被告先后委托浙江省工程物探勘察院进行了勘测,杭州恒元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施工设计图纸。2015年11月16日,原、被告就该项目工程施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附件一)及《***哲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条款》(附件二),合同及补充条款就工程范围、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竣工验收、质量保修作出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以及被告方要求进行了工程施工。工程完工后,2016年7月28日,对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验收合格(附件三)。此后,在正式竣工验收前,被告擅自使用房屋,进行了机器设备的安装、调试、使用(附件四)。2017年1月10日,经五方验收并出具了《竣工验收报告》(附件五)。2017年12月10日,经被告确认工程结算总价为22891010元(附件六)。工程施工期间及完工之后,被告共计支付了工程款1950万元。按照合同约定,工程款保留决算审核价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在竣工验收通过满二年后退3%,按国家规定保修期限为五年。保修金保修期五年期满后一个月内退还剩余2%,现该工程保修期从竣工验收之日起已满两年,被告应支付总工程结算款的98%,即22433189.8元,扣减已支付的工程款1950万元,被告应支付2933189.8元。工程竣工验收交付被告后,因涉及到厂房沉降导致墙体开裂,且原因不明,原告作为施工单位只能在保修期间内多次进行维修,同时多次对厂房进行检测,包括委托第三方检测,内外墙维修费用188650元,测绘费27840元(附件七至十)。原告在催讨工程款过程中,被告以厂房发生沉降为理由拒绝支付至今。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在工程竣工验收完毕后,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在保修期间,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保修义务,但因原告对厂房墙体开裂的维修,是因房屋沉降之原因发生,而该沉降原因并非原告的问题,被告应当承担原告因维修检测产生费用。据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原告浙江汇宇建设有限公司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2.《***哲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条款》一份。证据1、2共同证明由原告建造年产5万套汽车零部件及配件项目的厂房,以及相关质量标准、合同暂定总造价、付款进度的约定。3.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两份,证明工程主体结构经验收合格。4.建设工程安全整改通知单一份,证明被告在竣工验收前被告已擅自使用房屋。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一份,证明整体工程经五方验收合格。6.决算书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确认工程结算总价22891010元。7.2017年钦哲机械内外墙修补清单两页,证明2017年至2018年1月,原告因为被告修补内外墙花费188650元。8.2019年钦哲机械内外墙修补清单两页,证明2019年原告因为被告修补内外墙花费16724元。9.收据两份,证明李立刚收到内外墙修补的工程款83770元。10.测绘费发票六份,证明原告委托第三方进行厂房沉降检测,花费检测费27840元。11.管桩合格证一份,证明原告施工的管桩是按设计要求使用的预制管桩,且质量合格。12.试打桩记录一份,证明原告试打桩后,经各方单位验收合格(业主、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并且确认了桩基的控制标准。13.预应力管桩施工记录(车间一、二)共两份,证明桩基施工是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的,由被告业主单位聘请的监理单位进行了全程的施工监督,予以认可。14.《浙江省建设工程基桩检测报告》(静载试验)(车间一)一份。15.《建设工程地基基础检测报告》(低应变反射波)(车间一)三份。16.《建设工程地基基础检测报告》(低应变反射波)(车间二)一份。17.《建设工程地基基础检测报告》(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荷试验)(车间二)一份,证据14-17共同证明桩基完工后,经检测单位检测合格,完全符合设计要求。18.沉降观测记录两份,证明在整个施工期间,原告进行了持续的沉降观测,完全符合相关标准。19.钦哲录像、照片等光盘一份,证明目前房屋作为花边厂之用。厂房震感强烈。钦哲在房屋交付后,擅自加层。20.农商行扣款通知书四页。21.建行客户专用回单两页,证据20、21共同证明原告通过汇款支付测绘费27840元。
被告***哲机械有限公司辩称:一、目前该案所涉的房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办公楼中外墙内部裂缝非常严重,裂缝宽度可达一只手的宽度,整个厂房呈倾斜的角度,我也看过有存在倒塌的不确定性,有关墙体也有倒塌的风险,当然这只是律师的看法,不是专家。因此从表象上看所涉厂房以及办公房的质量问题是非常严重的;二、原告在建设完毕后也承诺过对工程的质量问题承担全部责任,在合同中也明确约定有关地基工程涉及到的保修期限是长期,在这个过程中应当进行修补,也应当承担修缮修补、加固的责任。原、被告双方在竣工之后,也达成了一些补充条款以及协议,对此进行了明确;三、目前对墙体裂缝,地基沉降已经通过萧山城乡测绘公司等专业的机构进行了测绘,从沉降观测报告上显示,裂缝地基沉降逐年增加,确实存在一定的风险,被告也希望通过法院进行司法鉴定评估,考虑该案所涉的厂房房屋安全性以及确定相关的维修、加固方案,有利于后面事项的解决;四、关于本案所涉的后续质保金的支付,在合同中约定了关于5%质保金的支付方式,在后续双方又确立了关于裂缝的专项保证金5%,因此从双方两份协议看,质量保证金目前占到了整个工程款的10%左右,目前尚无证据证明有关质量保证责任已经完成,有关的维修义务原告已经见到,目前的条件还不具备交付质量保证金的条件;五、原告在起诉状中所述的18万元多的费用,系原告在补充协议、承诺书中明确约定自行承担的费用,对其金额被告不予认可。并且即使产生,也应当由其自行承担;六、关于其诉讼请求中的其他事项,比如利息以及测绘费用。没有法律依据以及合同依据要求被告承担费用。总之,被告认为本案的妥善解决,应当建立在双方对目前存在的厂房安全以及质量的权威判断下,如果本案涉及到的质量跟安全是有保障的,被告是愿意付款的,但如果不能得到保障,目前质保金留存的一些金额尚不足以抵偿有可能产生的加固费用或重建费用。希望法院能够妥善处理本案。
被告***哲机械有限公司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2.《***哲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条款》一份。证据1、2共同证明原告承建被告公司车间一、车间二、传达室的事实。3.《***哲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条款》一份,证明被告与原告就墙体裂缝问题协商由原告承担修补责任的事实。4.《沉降观测报告》一份,证明房屋竣工使用后多年来一直在发生沉降,且沉降严重的事实。5.测绘图三页,证明房屋发生严重倾斜的事实。6.工程项目结算汇总表的签字条一份,证明2017年12月10日双方在确定结算价格时,明确说明了工程造价要在工程维修合格后才能够生效的事实。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原告浙江汇宇建设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被告***哲机械有限公司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双方确实建立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被告委托原告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于补充条款的第七页中涉及到工程保修的有关条款,上面明确说明工程保修金为本工程结算总价的5%,保修期以工程竣工备案完成,正式移交甲方签字之日起计算,这个不是五方验收计算。上面又说明了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是一般不少于50年,防水工程保修期限是5年,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安装工程是3年。在该条款第三条、第十一条第三款中,明确说明渗水、渗漏给排水供电设施及线路出现故障,影响正常使用的情况下,6小时内赶到维修并截至完成通知所设置网线维修项目。第四点条款又讲到如两次以上维修仍不能解决问题,甲方有权另行聘请施工单位进行维修,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和责任由乙方负责。从该条款上也可以看出,有关的维修、保修费用是由乙方自己承担责任的,也要承担由其该承担的相应费用。并且他应当及时进行维修,这个是关于保修条款第七条的约定。对补充条款第三页第四条第三款中明确约定,如乙方发生工程质量问题,一切责任和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第五条款中也明确规定,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也根据双方的责任程度分别承担。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认为只是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对证据4的真实性无异议,这也是在施工竣工验收前形成的一个整改通知书,并且也不是发给被告的,实际上是发给双方共同的。对证据5的真实性无异议,这份证据只能证明竣工验收时是合格的,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在竣工验收时合格,并不等于事后整个质量就不承担保修义务,就不存在质量问题。最高法院有相应相关的司法解释,如果需要被告也可以提交有关的司法解释。并且从本案上看,竣工验收报告出具的时间不等于质量保修开始的时间,这是合同中约定的,所以这个时间是不一致的,希望法院予以注意,所以不能够以竣工验收报告的时间来确定保修期开始的时间。对证据6目前的真实性无异议,实际上在结算的同时被告当时是有一个附件的,就是当时是怎么签署的,当初被告参与了很多人,金晓峰确定金额后叫我签字,我说原件在我这里,就算要签字生效也要在维修合格后,如果修不好就没有用,他说可以,我要原件的时候他说送档案馆叫我复印一张,原件只有一张是他拿走的,时间是2017年12月11日,签字的人有很多。也就是对这份工程结算书被告认为是不完整的,除了盖了章以外,双方还同时形成了一份东西,实际上这个结算书是附条件生效的结算书,所以简单地说要在维修合格以后才生效,被告这边是这么写的。对证据7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这份证据没有被告的参与,是原告单方自行制作的,并且同本案也没什么关联性,修补本身就属于原告必须的一个内容,费用是否真正的产生被告也无从得知,没有相应的付款凭证、发票、合同等作为修补清单的佐证,因此对其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均不予认可。对证据8的真实性不予认可,道理同证据7是一致的,因此对其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均不予认可。对证据9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无法证明同本案的关联以及有关事实是否一定发生。对证据10的真实性无异议,是产生了测绘费,有关测绘费的发票被告是认可的。对证据11-17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否能证明主体是合格的,被告对其证明对象有异议,这在施工过程中形成,虽然施工过程中是合格的,但考虑到一些因素,由于其工艺的原因或早期勘察原因等仍然会产生一些主体结构问题,这个不能证明质量问题不会产生。对证据18的真实性无异议,这份证据被告也提交了,从沉降观测记录中可以看出这个沉降是持续在进行的,现在已经非常厉害了。对证据19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这不能叫加层,这个房子本来是四层,但被告是在设计允许的范围内,因为第四层比较高,所以就用钢筋水泥浇灌了一层,只能说是隔层,而且是设计部门看过的,不会影响本案的房屋质量。对证据20、21的真实性无异议,费用是事实,但不能证明是由被告承担。结合质证意见并经审查,本院对证据1-6、11-19的形式真实性予以认定。证据7-10、20、21,因原告已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证据7-10、20、21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作认定。
本院对被告***哲机械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浙江汇宇建设有限公司对证据1、2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于被告将该份补充条款作为拒付工程款的理由是不认可的。首先,从证据可以看出原告在2017年已经对被告的房屋已进行了重大的维修,费用也非常高,当时是完成了补修义务。第二,被告墙体开裂和地基沉降并不是原告的责任,原告的施工是完全符合合同的约定以及相关国家的标准,不能因为被告的不当使用导致房屋损坏作为理由拒付原告的工程款,而且被告在明知其不当使用导致房屋损坏的情况下,原告给其修好了,其还是没有改进,不存在不当使用加剧房屋的一个损坏,然后再以此理由来拒付原告的工程款这显然是不公平也不合理的,所以原告认为该份证据想要证明的证明内容是不合理的。对证据4、5的真实性无异议,这份报告恰好可以证明房屋出现质量问题是因为被告使用不当,因为原告提供的在施工期间的沉降报告是完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非常符合标准也很合理的一个沉降结果,但是在2017年原告使用房屋以后,这个沉降就变得非常剧烈,明显不是房屋本身缘故,是被告使用过程中产生的。2020年3月20日沉降报告的最后一页,明显可以看出J14和J15这两个点,是远低于其他所有的观测点,测绘图里面,J14和J15在的这栋房子是其作为宿舍楼,没有作为车间在用的,而且是离车间最远的两个点,所以受到其不当使用的影响最小,明显是远远低于其他的,这也可以看出房屋质量是没有问题的,只是被告不当使用导致房屋出现了质量问题。对证据6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这是被告法定代表人单方面出具的一个证据,不是说原告认可维修合格后才生效。结合质证意见并经审查,本院对证据1-6的形式真实性予以认定。
根据以上所确认的证据和各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发包人***哲机械有限公司与承包人浙江汇宇建设有限公司签订落款时间为2015年11月16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工程名称***哲机械有限公司车间一、车间二、传达室。工程地点萧山区瓜沥镇。工程内容:根据图纸及投标总报价单范围内的***哲机械有限公司车间一、车间二、传达室土建、安装工程(屋面预留水箱,碎砖、碎混凝土回填由承包人负责完成)室外附属工程、装修工程不包括在本合同内,同等条件下承包人优先考虑。计划开工日期2015年12月20日,计划竣工日期2016年9月20日。工期总日历天数270日历天。开工报告至五方竣工验收。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人确认的开工报告审批时间为准(包括春节等节假日工期)。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签约合同价为2160万元。承包人项目经理丁列锋。履约担保: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履约保证金100万元,桩基工程验收合格后退回承包方。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符合现场国家规范要求。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提交后七天。变更的范围: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图纸会审、变更联系单等按实调整,须由发包人签字认可。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1.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1种方式确定。2.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3种方式确定。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发包人认可。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不调整。固定总价合同一次包干价2160万元整。付款周期: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工程基础混凝土浇筑完成支付合同价400万元,三层结构完成支付合同价400万元,主体结顶支付400万元,粉刷完成一半付合同价200万元,工程五方竣工验收合格付合同价200万元,资料存档案馆付100万元,房产证办出付100万元,车间联系单增减部分送审后一个月内审核完成并付至结算价的95%,5%作为质量保证金,等工程五方竣工验收合格后2年付保证金3%,余款五方竣工验收合格后5年一个月内付清。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按完成节点支付。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完成节点支付。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竣工验收。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工程完工后28个工作日。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包方承担。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包方承担。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竣工合格后30日内。竣工付款申请: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竣工合格后30天内。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工程联系单决算书、计算稿。竣工结算审核: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承包人提交工程决算一个月内。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审批完成后一个月内。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质检站验收合格,资料已移交档案馆后一个月内。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收到最终完整结算书申请单后6个月。(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颁发最终结算证书后6个月。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12个月。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工程总价5%。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采用以下第3种方式:(3)其他方式:结算审计价的5%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的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工程保修期为5年。修复通知: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7天内。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承包人提交的变更联系单发包人如14个工作日未签复,视为认同,同样具有结算效力。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价款的违约责任:拖延及未足额支付的工程款需按银行贷款利率2倍支付利息。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等内容。
发包人(甲方)***哲机械有限公司与承包人(乙方)浙江汇宇建设有限公司签订落款时间为2015年11月16日的《***哲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条款》一份,约定:双方根据2015年签订的《***哲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为明确双方权利和职责,双方在互愿互信、互惠互利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有关事宜达成一致,以便双方信守执行。为此特签订《***哲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条款》,作为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其内容与《***哲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相关文件有矛盾之处,以本合同补充条款为准。工程承包方式:本工程实行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配合协调、包施工全部风险的承包方式。乙方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准备、实施、完成、验收及缺陷修复后续保修等工作。***哲机械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的土建、水电安装工程由乙方承包。包括车间一,车间二,传达室(规划设计建筑面积地上约24792平方米)组成。工程合同暂定总造价2160万元。签订本合同补充条款前10天内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100万元并汇入甲方指定账号。履约保证金中:质量占50%,工期占20%,人员机械设备到位占10%,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占20%。履约保证金经双方协商在桩基工程验收合格后一次性返还给承包人。以后的履约保证金双方约定由未付的工程款(最多100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待工程五方验收合格后,履约保证金扣除相应款项后作为工程款支付,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负责所有涉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城市综合执法、市政市容、计生环保、交通治安、周边学校、工厂、村民及建设主管部门验收等问题的处理,并由乙方承担相关费用。乙方负责对所有分包工程竣工资料的检查、复核并统一汇总,同时做好对各分包单位施工质量、进度、安全文明等管理配合协调工作。负责协助甲方组织中间验收、竣工验收、办理前期相关证件及竣工后房产证办理等工作,甲方承担政府规定的相关费用。工程质量:确保合格。乙方如达不到合格工程,则质量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如工程验收未达到合格,则承包人必须整改至合格,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得顺延,如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赔偿责任。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甲方签证的工程变更联系单、意见书、其他说明文件、施工合同、国家颁发的有关工程技术规范、标准和甲方提出的质量管理办法进行施工。如乙方发生工程质量问题,一切责任和费用由乙方自行全部承担。施工期间承包人须对外墙抹灰、外墙涂料、饰面工程、内墙批灰、内墙涂料、楼地面等重要的分部分项工程,先做小样板待甲方及监理确认。其他施工难点和容易发生质量通病的地方,乙方应先报施工方案经甲方确认,对未经样板验收通过就进入大面积施工的,承包人按2000元/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工程质量验收须达到样板标准,否则视为不合格。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隐蔽工程验收前,承包单位必须提交隐蔽工程验收的必要资料,经发包人、监理单位、承包人三方共同现场验收后填写;分部工程验收前,承包人需要提供与本分部工程验收的相关的施工技术资料并经验收合格后才能组织验收。没有按照以上规定执行的,承包人按2000元/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7.有防水要求的地方,均应进行淋水试验,并通过验收;对未验收就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承包人按2000元/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工程工期:1.施工工期自本工程施工许可证办出并以开工报告之日起至建设、监理、设计、勘测和施工单位五方共同竣工验收通过之日,总工期为270日历天(以开工报告的开工日期作为总包工期起算日),工期日历天包括春节等其他节假日。上述工期已考虑停电、停水、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等不确定因素可能对工程进度造成的影响。2.施工期间遇政策原因(如召开G20峰会)要求停工,工期相应顺延,停工所造成的相关损失及费用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增加或补偿(如国家有补偿性费用给乙方的,按相关政策执行)。3.由于项目工期较紧,承包方除积极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政府性报批手续外,承包方需保证不会因各种原因拖延工期甚至停工的切实措施。4.由于甲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延误时间在关键线路上的经甲方签证后工期按实际延误的时间相应顺延,但因工期延后而增加的任何费用不计。5.乙方若按合同工期要求如期完成或提前竣工,不奖不罚,因乙方原因延误工期的,乙方承担2000元/天的工期延误费,工期延误费超过工期保证金额度时在合同款时继续扣除。并承担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结算方式:1.本工程按图纸要求以总造价2160万元总价包干使用。2.屋顶的二只水箱及安装,车间一的八只设备基础、碎砖碎混凝土回填的造价费用已包含在总价内。3.双方同意只调整图纸会审纪要、签证联系单发生的工程量按实进行增减调整并结算。调整部分的费用按直接工程费计算,调整部分费用涉及到的规费、补差、税金等一律不计取。除本条之外其它费用一律不得调整,按包干结算。4.除楼梯踏步的花岗石,入口处大堂的局部花岗石甲供外。其它铺贴零星材料及费用均包在总价内。5.分包单位的配合费、零星的修补费、水电费等均包含在总价内,乙方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分包单位收取。乙方不能免除其所应承担的配合及协调责任。6.粉刷及屋面、楼地面工程必须采用长江粗砂(赣江砂),砂的质量须经甲方项目部书面确认,具体以封样为准。7.施工用水、电由乙方单独装表计量,电力公司及自来水公司收取的实际水电价与定额水电价的差价一律不予补偿。水电费在甲方支付进度款时扣除。8.工程竣工后,乙方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全套竣工资料(包括甲方项目部签证确认的竣工图纸、竣工决算书、甲乙双方签字认可的工程变更联系单),若资料不完整、不齐全,甲方有权拒绝接收竣工决算报告。9.总承包单位须办理的政府行政部门相关手续,所发生的费用由建筑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承担,包括渣土费、噪声污染、规费、农民工资押金等所有费用。工程保修:1.工程保修金为本工程结算总价的5%。保修期以工程竣工备案完成、正式移交甲方签字之日起计算。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本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一般不少于50年;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和门窗框的防渗漏,保修期为5年;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保修期为3年,其他项目保修期为2年。2.甲方在保修期期满之前,指示乙方重建、修补缺陷,乙方应在保修期内或保修期满后的14天内实施甲方指示的上述工作。3.渗水、漏水、给排水、供电设施及线路出现故障等影响正常使用的情况下,乙方须在甲方通知后6小时内赶到现场并及时维修。其他情况下,乙方须在甲方通知后三天内赶到现场,并及时完成通知所涉及之保修、维修项目。4.如二次以上维修(含二次)仍然不能解决问题,甲方有权另行聘请施工单位进行维修,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和责任由乙方负责。协议履行的违约责任:1.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均应信守履行,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履行本协议(除不可抗力外),如有违约,则违约方赔偿对方本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实际损失大于违约金的,按实际损失赔偿等内容。
浙江汇宇建设有限公司施工的管桩合格。试打桩记录载明原告试打桩后,经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勘察单位验收合格。预应力管桩施工记录(车间一、二)载明桩基施工由监理单位进行了全程的施工监督并盖章确认。浙江汇宇建设有限公司施工中对沉降观测所作记录。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载明:案涉工程子分部工程2、分项工程5于2016年7月28日经验收合格。
2016年11月3日出具的《建设工程安全整改通知单》载明:***哲机械有限公司、浙江汇宇建设有限公司:我站于2016年11月3日对你单位施工的年产1万套汽车零部件及配套工程(注册编号20151103248)进行检查,发现存在下列问题:一、施工机具:部分机械设备开关和内pt线不到位,电缆线架设不符要求。二、脚手架、部分内饰架稳定性差,防护栏杆不到位。三、文明施工:现场水泥桶、搅拌机未撤场,扬尘控制措施不到位,裸土等未进行覆盖,材料堆放不整齐。四、安全管理:甲方已进行设备安装,立即停止严禁安装。五、井架严格按要求进行拆除,做好旁证与警戒。现通知你单位作全面安全检查,甲方停止安装,搅拌机立即撤场整改,并于2016年11月7日前将《整改通知回单回执》(附后)经监理(建设单位)签注复查意见后送达我站等内容。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载明:工程名称年产5万套汽车零部件及配件项目,建筑面积24792平方米,工程地址瓜沥镇,层数地上六层,开工日期2015年12月31日,竣工验收日期2017年1月10日。工程完成设计与合同所约定内容:按设计要求完成合同范围内所有工程量。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严格按建筑法办事,并通过招投标。本工程经验收小组验收,质量符合要求评定为合格。对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方面的评价:能各自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服务态度良好,本工程验收小组验收,质量符合要求。建设单位***哲机械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浙江汇宇建设有限公司、勘察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盖章确认。
***哲机械有限公司与浙江汇宇建设有限公司签订落款时间为2017年9月5日的《***哲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条款》一份,约定:***哲机械有限公司厂房,由浙江汇宇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目前已竣工。验收后出现厂房墙体裂缝现象,现经协商如下:1.厂房及宿舍办公楼等所有墙体裂缝,由汇宇公司楼浩增全面负责修补,必须在2017年9月10日前组织人员进场。2.增设工程结算总价5%为墙体裂缝专用保修金,墙体全面修补后,一年内再无明显质量问题的,退还保修金。3.原工程保修金,按照原合同保修条款退还保修金。4.其他事项双方按合同内容不变。
《建筑工程决算书》载明:工程名称***哲机械有限公司车间一、二、传达室,工程造价22891010元,施工单位浙江汇宇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单位***哲机械有限公司,1.包干价,送审价2160万元,审定价2160万元,核减0元。2.联系单增减部分,送审价2165152元,审定价1291010元,核减874142元。合计送审价23765152元,合价审定价22891010元,核减874142元。
工程项目结算汇总表载明:1.***哲机械有限公司车间一、车间二、传达室工程投标价2160万元。2.***哲机械有限公司土建、安装增减部分1291010元。3.***哲机械有限公司安装增减部分0元。另手写:结算价:合同造价2160万元,联系单造价1291010元,总价22891010元。张才兴、楼某、吴某签名。另手写本造价在工程维修合格后生效。俞连兴签名,日期2017年12月10日。
另查明:杭州萧山建筑科学研究院出具的《浙江省建设工程基桩检测报告》(静载试验)载明:工程名称年产5万套汽车零部件及配件项目车间一,工程地点萧山瓜沥镇,检测方法单桩竖向抗压静载实验,检测日期2016年2月18日-20日。试验结论与建议:经对年产5万套汽车零部件及配件项目车间一工程的3根桩的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试验结果标明:该工程A53号桩最大加载量1800kN,桩顶最大沉隆量为5.58mm,回弹量为2.58mm,该单桩竖向抗压极限承载力大于等于1800kN,符合设计要求。该工程A139号桩最大加载量1800kN,桩顶最大沉降量为7.67mm,回弹量为2.64mm,该单桩竖向抗压极限承载力大于等于1800kN,符合设计要求。该工程A423号桩最大加载量1800kN,桩顶最大沉降量为8.41mm,回弹量为3.35mm,该单桩竖向抗压极限承载力大于等于1800kN,符合设计要求等内容。
浙江宏宇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出具的《建设工程地基基础检测报告》(低应变反射波法)载明:工程名称年产5万套汽车零部件及配件项目车间一,委托单位***哲机械有限公司,工程地点杭州市萧山区,报告日期2016年2月29日。检测结果:本次共检测103根桩,其中:Ⅰ类桩身完整桩103根,占检测桩数的100%,未发现Ⅱ、Ⅲ和Ⅳ类桩等内容。浙江宏宇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出具的《建设工程地基基础检测报告》(低应变反射波法)载明:工程名称年产5万套汽车零部件及配件项目车间二,委托单位***哲机械有限公司,工程地点杭州市萧山区,报告日期2016年3月1日。检测结果:本次共检测49根桩,其中:Ⅰ类桩身完整桩49根,占检测桩数的100%,未发现Ⅱ、Ⅲ和Ⅳ类桩等内容。浙江宏宇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出具的《建设工程地基基础检测报告》(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荷试验)载明:工程名称年产5万套汽车零部件及配件项目车间二,委托单位***哲机械有限公司,工程地点杭州市萧山区,报告日期2016年3月1日。检测结论:该工程所试验的3试桩,B3桩(桩径600mm)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特征值不小于900kN,B35桩(桩径600mm)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特征值不小于900kN,B25桩(桩径600mm)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特征值不小于900kN,均已达到设计要求。浙江宏宇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出具的《建设工程地基基础检测报告》(低应变反射波法)载明:工程名称年产5万套汽车零部件及配件项目车间一,委托单位***哲机械有限公司,工程地点杭州市萧山区,报告日期2016年3月1日。检测结果:本次共检测80根桩,其中:Ⅰ类桩身完整桩80根,占检测桩数的100%,未发现Ⅲ类桩和Ⅳ类桩等内容。
杭州萧山建筑科学研究院出具的《浙江省建设工程基桩检测报告》(低应变检测)载明:工程名称年产5万套汽车零部件及配件项目车间一,工程地点萧山瓜沥镇,检测方法反射波法,检测日期2016年3月17日。结论及建议:经对本工程106根基桩检测和分析,检测结论如下:本次所检测的106根桩中,97根桩桩身完整,判定为I类桩,9根桩桩身存在轻微缺陷,判定为Ⅱ类桩。
杭州萧山城乡测绘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出具的《沉降观测报告》载明:工程名称***哲机械有限公司。技术小结:我公司受委托,项目为***哲机械有限公司的沉降观测。2017年10月20日我公司派一作业组实地进行了***哲机械有限公司的第1次沉降观测;2018年1月30日我公司派一作业组实地进行了***哲机械有限公司的第2次沉降观测;2018年5月16日我公司派一作业组实地进行了***哲机械有限公司的第3次沉降观测;2018年9月15日我公司派一作业组实地进行了***哲机械有限公司的第4次沉降观测;2018年12月25日我公司派一作业组实地进行了***哲机械有限公司的第5次沉降观测;2019年6月24日我公司派一作业组实地进行了***哲机械有限公司的第6次沉降观测;2019年9月24日我公司派一作业组实地进行了***哲机械有限公司的第7次沉降观测;2020年3月26日我公司派一作业组实地进行了***哲机械有限公司的第8次沉降观测;2020年10月19日我公司派一作业组实地进行了***哲机械有限公司的第9次沉降观测。内业计算及成果提供:1.沉降观测内业计算假定一固定点为5000mm,用测绘软件进行平差处理计算,取得各点最终高程数据。2.绘制各种表格、略图,装订成册。自查后再由公司检查员检查复核,无误后成果移交委托方。
案涉房屋目前作为花边厂之用。测绘图载明案涉房屋存在倾斜。***哲机械有限公司提出因案涉房屋第四层较高,自行用钢筋水泥浇灌了一层。
又查明:***哲机械有限公司就案涉房屋保修问题已另行提出起诉。浙江汇宇建设有限公司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系因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二份《***哲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条款》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上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合同。关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2933189.8元,并支付自2017年12月11日起暂算至2020年10月21日止的利息695341.19元,以及此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为标准,以2933189.8元为基数,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的诉请问题。本院认为案涉合同约定固定总价合同一次性包干价2160万元。车间联系单增减部分送审后一个月内审核完成并付至结算价的95%,5%作为质量保证金,等工程五方竣工验收合格后2年付保证金3%,余款五方竣工验收后五年1个月内付清。工程保修期为五年。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五年;装修工程为三年;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三年;其他项目保修期为2年等内容。2017年9月5日的补充条款约定“增设工程结算总价5%为墙体裂缝专用保修金,墙体全面修补后,一年内再无明显质量问题,退还保修金。原工程保修金,按照原合同退还保修金”等内容。经审理查明,案涉工程于2017年1月10日经竣工验收合格。双方经结算,结算价为合同造价2160万元,联系单造价1291010元,总价22891010元。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总工程结算款的98%,其余2%未主张。其中增设的工程结算总价5%墙体裂缝专用保修金,因被告已另行提出起诉,原告也撤回了第二项诉讼请求,原告无证据证明增设的5%墙体裂缝专用保修金符合返还的条件,本院对原告要求返还该部分增设5%墙体裂缝专用保修金的诉请不予支持。其余总工程结算款的93%的工程款已符合合同约定的返还条件。审理中,原告自认被告已支付原告工程款1950万元。被告应支付总工程结算款的93%,即21288639.30元,扣减已支付的工程款1950万元,被告尚应支付原告1788639.30元。本院对原告合理的诉请予以支持。另合同约定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责任按银行贷款利息的2倍支付。被告未按约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告的利息损失。本院对原告合理的利息诉请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哲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浙江汇宇建设有限公司尚欠工程款1788639.3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1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2倍计付的利息损失,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2倍计付的利息损失;
二、驳回浙江汇宇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哲机械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560元,由浙江汇宇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3321元,***哲机械有限公司负担24239元。
原告浙江汇宇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哲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戴永梅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周晨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