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9021执9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神农架林区。
被执行人:湖北开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凯旋路127号凯旋城37幢3单元3-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591493109Y。
法定代表人:陈林,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开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2月18日向被执行人湖北开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返还合同价款179620元及相应的资金占用费(以17962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4日起至2021年1月5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违约金55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申请执行费2410元、财产保全费用1770元、案件受理费3419元。但被执行人湖北开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湖北开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车城支行户名为湖北开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账号为17×××02中的存款人民币25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冯涛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廖蒙
书记员陈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