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开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开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9021财保4号 申请人:湖北开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张湾区凯旋路127号***37幢3**3-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591493109Y。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3年7月29日出生,住湖北省神农架林区。 申请人湖北开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的执行款120000元。申请人湖北开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担保金额人民币12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开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的执行款12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扣押不动产期限为三年,以上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由申请人向本院提交继续保全申请,否则自动解除)。 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申请人湖北开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