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海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牡丹**发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黑龙江海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1005民初1289号之一
原告:牡丹**发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安区兴隆镇东村乡民主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子君,黑龙江曲子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海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安区东五条路福民街鸿峰小区东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文军,黑龙江易律网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4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黑龙江海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
第三人:***,男,197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滕州市,现住所地牡丹江市。
原告牡丹**发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黑龙江海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庭审中,被告***称该案已在牡丹江市公安局西安分局以涉嫌虚假诉讼立案并在侦查阶段,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中止本案的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当事人涉嫌虚假诉讼,牡丹江市公安局西安分局对此案立案侦查,现正在侦查期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牡丹江市公安局西安分局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王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