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海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20)黑0502执保205号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0502民初1835号之一
申请人:黑龙江海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黑龙江宇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黑龙江海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黑龙江宇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黑龙江海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黑龙江宇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位于双鸭山市尖山区安邦荣府荣府小区G3#楼1单元401室、G3#楼1单元803室、G3#楼1单元103室、G4#楼3单元103室、G5#楼1单元102室、G6#楼2单元1803室、G7#楼3单元101室、G9#楼2单元1801室、G9#楼2单元1802室、G10#楼1单元201室、G10#楼1单元202室、G10#楼2单元101室、G10#楼2单元102室、G13#楼1单元101室、G13#楼1单元102室、G13#楼1单元103室、G15#楼1单元402室、G15#楼1单元101室、G17#楼2单元101室、G17#楼2单元102室、G13#楼2单元102室、G15#楼1单元401室、G17#楼1单元103室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黑龙江海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黑龙江宇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位于双鸭山市尖山区安邦荣府荣府小区G3#楼1单元401室、G3#楼1单元803室、G3#楼1单元103室、G4#楼3单元103室、G5#楼1单元102室、G6#楼2单元1803室、G7#楼3单元101室、G9#楼2单元1801室、G9#楼2单元1802室、G10#楼1单元201室、G10#楼1单元202室、G10#楼2单元101室、G10#楼2单元102室、G13#楼1单元101室、G13#楼1单元102室、G13#楼1单元103室、G15#楼1单元402室、G15#楼1单元101室、G17#楼2单元101室、G17#楼2单元102室、G13#楼2单元102室、G15#楼1单元401室、G17#楼1单元103室(共23户房屋)予以查封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将自动解除查封。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有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