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0502民初1835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黑龙江海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黑龙江宇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黑龙江海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黑龙江宇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黑龙江海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4日、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19)黑0502民初198号、(2019)黑0502民初198号之四民事裁定书,将黑龙江宇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位于双鸭山市尖山区安邦荣府荣府小区部分房屋予以查封,2020年9月8日黑龙江海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安邦荣府荣府小区G5#楼1单元601室、G5#楼1单元701室、G5#楼1单元801室、G5#楼1单元1001室、G5#楼1单元1101室、G5#楼1单元1201室、G5#楼1单元1301室、G5#楼1单元1402室、G5#楼1单元1501室、G5#楼3单元1502室、G9#楼2单元1401室、G1#楼1单元1702室、G4#楼3单元1203室、G4#楼3单元1703室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黑龙江海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黑龙江宇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位于双鸭山市尖山区安邦荣府荣府小区G5#楼1单元601室、G5#楼1单元701室、G5#楼1单元801室、G5#楼1单元1001室、G5#楼1单元1101室、G5#楼1单元1201室、G5#楼1单元1301室、G5#楼1单元1402室、G5#楼1单元1501室、G5#楼3单元1502室、G9#楼2单元1401室、G1#楼1单元1702室、G4#楼3单元1203室、G4#楼3单元1703室(共14户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有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