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海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海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黑龙江宇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黑05执105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海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黑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黑龙江海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坐落于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御景江山)3户房屋的拍卖、变卖,G6号楼2单元303室房屋(面积143.12平方米)一拍成交价款240000.00元、G6号楼2单元203室房屋(面积143.12平方米)二拍成交价款210000.00元、G5号楼3单元202室房屋(面积142.24平方米)二拍流拍后变卖成交价款208000元,拍卖、变卖价款总计658000.00元:其中,申请执行人从拍卖、变卖价款中实现债权520840.00元[本金201401.48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2164.02元、鉴定费5300.00元(35000.00元-29700.00元)、执行评估费6120.00元、一般债务利息107971.47元、加倍债务利息17883.02元、应返还的质保金180000.00元];申请执行费7808.4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从拍卖、变卖价款中扣缴;返还被执行人剩余拍卖、变卖价款129351.60元。另外,申请执行人还收到依法执行的质保金20000.00元,申请执行人总计实现债权540840.00元。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双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黑民终744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