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海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牡丹江联华投资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1002财保14号之二
解除查封申请人:黑龙江海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东五条路福民街鸿峰小区东侧。
法定代表人:高建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道海,西安区牡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牡丹江联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星河传说二期24号楼122、123、124、125、126、127、128、129、130、131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廖建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爽,黑龙江建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黑龙江海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华建筑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作出(2022)黑1002财保1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牡丹江联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华投资公司)221套房屋。现海华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联华投资公司下列房屋的查封:产籍号:360-495-4/3-2-011001,建筑面积:170.68平方米;产籍号:360-495-4/3-6-022003,建筑面积:137.33平方米;产籍号:360-495-4/3-2-020601,建筑面积:156.04平方米;产籍号:360-495-4/3-9-011701,建筑面积:135.23平方米。
本院经审查认为,海华建筑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牡丹江联华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下列房屋的查封:
产籍号:360-495-4/3-2-011001,建筑面积:170.68平方米;产籍号:360-495-4/3-6-022003,建筑面积:137.33平方米;产籍号:360-495-4/3-2-020601,建筑面积:156.04平方米;产籍号:360-495-4/3-9-011701,建筑面积:135.23平方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马 莹
审判员 聂 东
审判员 高燕灵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张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