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海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海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黑龙江浩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黑1002执69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海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黑龙江浩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法定代表人:潘行程,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
保证人:牡丹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牡丹江市江南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在执行黑龙江海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黑龙江浩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黑龙江海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浩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保证人牡丹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正在协商自动履行事宜。申请执行人黑龙江海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次执行,待需要执行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2017)黑1002执69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伟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翟丽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