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网国金集团有限公司

中网国金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风奇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市大兴区金星汽车配件厂(以下简称:金星配件厂)与被告北京轻型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轻型汽车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轻型汽车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案案由为修理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大民(商)初字第6850

原告中网国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72幢四层。

法定代表人强东,董事长。

被告北京风奇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号院4号楼7715

法定代表人孔繁斌,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中网国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网公司)与被告北京风奇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奇迅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被告风奇迅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审查查明,原告中网公司与被告风奇迅公司于2014822日签订了《软件开发合同》,约定由被告风奇迅公司为原告中网公司开发智能桥系统。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标的技术的内容、范围及要求,智能桥硬件应达到的技术指标和参数,云端管理系统应达到的技术指标和参数,手机客户端应达到的技术指标和参数。同时约定了研究开发分三个阶段。双方约定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总计55万元,并约定了付款的方式和时间。合同同时约定了技术成果(包括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分享。关于管辖,双方约定产生争议协商不成的提交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发生争议提交本院进行诉讼解决,但双方签订的合同属于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且该案系双方在智能桥系统开发过程中产生纠纷引起的诉讼,故该案应为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本案属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双方关于管辖条款的约定无效,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处理。

代理审判员    刘亚东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李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