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铭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市新城区优雅时光文化艺术工作室与西安铭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1民辖120号
原告:西安市新城区优雅时光文化艺术工作室,经营场所西安市新城区长缨西路南侧金化新村1号院2号楼5单元68号。
经营者:刁玮。
委托代理人:常小俊,***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铭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一路金源幸福源泉1幢21602室。
法定代表人:潘中启。
原告西安市新城区优雅时光文化艺术工作室与被告西安铭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权争议一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
原告西安市新城区优雅时光文化艺术工作室诉称,2015年5月28日其与被告签订《香榭水岸售楼部内装联合承接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原告负责项目谈判、预算与设计方案的沟通、维护推进客户关系、与工程发包方协调现场相关事宜等,原告从工程款中提取11万元作为各项费用的支出与利润收益。协议签订后,原告成功促成了被告与西安鼎铭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依约履行地了合同义务,但被告至今拒绝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现原告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11万元;2、支付违约金9113.3元,并要求支付违约金至实际给付之日;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法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涉案工程位于西安市××区辖区,故本案应由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管辖。于2017年3月10日以案件移送函的形式将案件移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以本案系合同纠纷,原、被告未约定合同履行地且原、被告住所地均非灞桥区辖区为由于2017年6月11日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不适用不动产纠纷确认管辖,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被告西安铭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一路金源幸福源泉1幢21602室,故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应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