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1民辖终2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铭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一路凤城一号1301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通山县。
上诉人西安铭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1民初34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西安铭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诉请上诉人支付工程款、违约金,因上诉人位于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一路凤城一号1301室,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没有管辖权,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单项工程施工协议》所涉工程地点为西安市灞桥区田王香榭水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上诉人***作为原审原告向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据此裁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正确,应予维持。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原审裁定并无不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程冬
审判员周小弟
审判员张鸿
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