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1民终107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铭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一路凤城1号1310室。
法定代表人:潘中启,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西安铭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1民初34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以当事人双方已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西安铭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表示同意***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1民初348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624元,减半收取1812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202元,减半收取2102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张熠
审判员罗振中
代理审判员*晶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