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112民初12139号
原告西安市新城区优雅时光文化艺术工作室。
经营者刁玮。
委托代理人常小俊,***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吕媛,***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铭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新城区优雅时光文化艺术工作室与被告西安铭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市新城区优雅时光文化艺术工作室因逾期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魏钰
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