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光通互联通信有限公司

上海旦瑞电信科技有限公司与福建光通互联通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闸民二(商)初字第731号
原告上海旦瑞电信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张永锋。
委托代理人唐锦华,上海锦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光通互联通信有限公司,注册地福建省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上官明棠。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旦瑞电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光通互联通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旦瑞电信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162.95元、保全费1,528.60元、其他诉讼费用4,562元(原告上海旦瑞电信科技有限公司均已预缴),由原告上海旦瑞电信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  陆维溪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吴鹏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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