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光通互联通信有限公司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福州光通互联通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1民初100号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文化街127号5号礼堂一层203室。
法定代表人:褚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群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光通互联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白湖亭仓山科技园6区160号。
法定代表人:上官明棠。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光通互联通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元,减半收取计62.5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