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01执3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北华大电力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武邑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宁武路南,组织机构代码:75403450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富桥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北山街道桃花弄8号1765室,组织机构代码:555185619。
法定代表人**。
依据杭州仲裁委员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杭仲裁字第819号裁决书,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879570.1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为人民币11196元。
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分期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至2021年12月30日前履行完毕。现被执行人正在履行中,因履行时间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01执312号一案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