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1122执恢2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华大电力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武邑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宁武路南。
法定代表人:马俊兰,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0年9月出生,汉族,住武邑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华大电力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2007)武民三初字第5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贾谊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魏晓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