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大电力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永信建设有限公司、河北华大电力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冀1122民初603号之二
原告永信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华大电力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作出(2021)冀1122民初60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华大电力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0000元。原告永信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永信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北华大电力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告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河北华大电力通讯设备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宣
书记员 王星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