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大电力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永信建设有限公司与河北华大电力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冀1122民初603号之一
原告永信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华大电力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原告永信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永信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9元、保全费920元,共计1889元,由原告永信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宣
书记员 王星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