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大电力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河北华大电力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10执4648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华大电力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2754034506R),住所地武邑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宁武路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光彩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男,197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 本院于2022年10月2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华大电力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2022)**01裁字第378号裁决书】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为236257.6元,执行费3443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和执行情况如下: 1、于2022年10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于2022年10月25日、2022年10月26日、2022年10月31日、2023年2月20日、2023年3月30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存款、无有价证券; 3、于2022年10月27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财付通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10月27日至2023年10月26日,数额较小,无法处置; 4、于2022年10月28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10月28日至2023年10月27日,实际冻结金额7504.93元; 5、于2023年3月3日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账户金额7504.93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 6、于2023年3月3日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为津D5××**、津HD××**、津HQ××**、津G6××**、津HW××**、津B2××**、津G2××**等七辆车,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23年3月3日至2025年3月2日,因上述七车辆未被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 7、于2023年3月3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8、于2023年3月6日前往天津市社保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参保信息,经查被执行人2021年7月由天津***通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9、于2023年3月20日派员前往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现场调查,经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10、于2023年3月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申请,称本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调查结果已知晓,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坤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