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22民初229号之一
原告:河北华大电力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经济开发区宁武路南。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恒昌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沣东新城三桥镇西户路十字车**公园新世纪8幢4**84202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被告:**,男,199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原告河北华大电力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恒昌石化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原告河北华大电力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华大电力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华大电力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员 王 宣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