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大电力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河北华大电力通讯设备有限公司、陕西恒昌石化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22民初229号 申请人:河北华大电力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经济开发区宁武路南。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陕西恒昌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沣东新城三桥镇西户路十字车**公园新世纪8幢4**84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78648616X。 法定代表人:***,职务:。 被申请人:***,男,197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被申请人:**,男,199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现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原告河北华大电力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恒昌石化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华大电力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恒昌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9万元或查封其名下车辆、房产、不动产。申请人河北华大电力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恒昌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9万元(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其名下车辆(期限为两年)、房产(期限为三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宣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