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城满族自治县宝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宽城满族自治县酿酒有限公司与宽城满族自治县宝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0827民初3743号
原告:宽城满族自治县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汤道河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苏海东,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秀林,男,宽城满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宽城满族自治县宝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宽城镇北河苑小区15号楼底商。
法定代表人:刘新华,职务:经理。
宽城满族自治县酿酒有限公司与宽城满族自治县宝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宽城满族自治县酿酒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宽城满族自治县酿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800元,减半收取计40900元,由原告宽城满族自治县酿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宋敬宏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清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