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城满族自治县宝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宽城满族自治县酿酒有限公司、宽城满族自治县宝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8执恢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9月28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

被执行人:宽城满族自治县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汤道河镇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60159238X。

法定代表人:苏海东,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宽城满族自治县宝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北河苑小区**楼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7568912002E。

法定代表人:刘新华,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王新,男,汉族,1981年5月28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本院2017年1月17日作出的(2016)冀08民初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9日以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9日恢复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宽城满族自治县酿酒有限公司所有的60吨基酒,2020年11月6日,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我院解除查封的60吨基酒中的10吨,以灌装成品酒售卖的方式抵顶给申请人,以偿还部分款项,约定如销售情况好,后续50吨基酒以同样方法逐批次处理。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查封的宽城满族自治县酿酒有限公司所有的60吨基酒中的10吨。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郭建军

审判员  贾燕平

审判员  王建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马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