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黄民初字第2737号
原告:黄骅市环海水产科技示范园,地址河北省黄骅市南排河镇海港码头。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骆杰,河北兴骅律师所律师。
被告:***,个体。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骅市环海水产科技示范园与被告**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骅市环海水产科技示范园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骅市环海水产科技示范园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黄骅市环海水产科技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