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冀0983民初3393号
原告:黄骅市环海水产科技示范园,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南排河镇海港码头。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黄骅市环海水产科技示范园生产经理),男,197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干部,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告:***,男,196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渔民,住河北省黄骅市。
原告黄骅市环海水产科技示范园(以下简称环海水产示范园)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环海水产示范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环海水产示范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虾苗款682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在原告处购买白虾虾苗,于2017年5月31日签订偿还协议书一份,共计款68000元,经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
被告***缺席无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7年5月31日,被告***在原告环海水产示范园处购买白虾虾苗850万尾,每万尾虾苗80元,共计款68000元,被告因当时未能付款,于当日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水产科技示范园白虾850万×80=68000,陆万捌仟元整,欠款人:***,经手人:***,2017.5.31。该欠条由被告自己书写并签字、按手印,因该笔业务系原告生产经理***经办,故其在该欠条中经手人处签字,后此款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
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环海水产示范园处购买虾苗,因被告购买时未能付款而为原告出具欠条,该行为充分证明了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经原告多次向其催款未履行还款义务,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原告环海水产示范园主张要求被告***偿还虾苗款68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自愿放弃当庭*述、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黄骅市环海水产科技示范园白虾虾苗款6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50元,由被告***负担。(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健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芊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