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骅市环海水产科技示范园

某某与黄骅市环海水产科技示范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983民初1548号
原告:**,男,198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骅市环海水产科技示范园,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黄骅市环海水产科技示范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健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芊芊